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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2011.04.17 10:23 | 作者:万事捷财务 | 阅读:18437 | 分类: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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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税收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不规范,存在不少涉税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但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为了保证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对一些失踪户依职权启动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暴露出不少问题:

1、企业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为了逃避清算,在停止生产经营时不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目前不少企业都是私营性质,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往往不办注销登记一走了之。税务机关在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催申报时才发现企业已停产走人,更有一些企业停业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进行零申报。而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没有严格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注销文件或者对企业未年检则吊销营业执照,部分企业利用故意不办理工商年检的方式逃避税收清算,逃避所得税汇缴。

2、按照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Fa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但企业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无法实行税款清算,即使税务机关进行清算调查也往往是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想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虽然新《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但注销企业大量欠税常常发生在新《征管法》实施之前而无法可依。

3、企业的存货是税收管理一个明显的漏洞。

如果企业不办理注销登记,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都已被抵扣,企业往往较长时间税负较低或为零税负、负税负,存货处理时企业又不进行纳税申报,恶意进行逃税。有些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存货处理应该纳税,由于税务人员失职不察或与纳税人互相勾结,而使得税款大量流失。江苏省检察院主办的《清风苑》杂志2003年第5期就报道了两起税务干部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被逮捕法办的案例。

4、税务机关强行注销税务登记。

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办理,但对一些失踪户基层税务机关可能为了申报率等考核指标,而主动办理其注销登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注销其税务登记。那么如果为纳税人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是否意味着其有关税收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如果纳税人依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游离于税务机关管理之外,其行为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还是六十四条,是否可定性为偷税?
 

上述种种问题,使注销税务登记成为税收管理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存在薄弱环节的重要问题,困扰着我们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如何克服存在问题,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滥用职权,防范税务职务犯罪,本文拟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注销程序,规范注销办法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管理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不能只注重开业登记而忽略注销登记,要制定规范的税务注销登记制度,对注销登记的内容、程序、手续及违反规定的惩戒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企业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除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外,禁止其办理新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Fa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同时要组织清查,一要查清企业存货如何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对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规定征税;对存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也应按规定进行征税;对确实报废的存货作进项税额转出,堵塞企业注销存货的偷逃税漏洞,二是还要查清其经营期间有无虚开Fa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二)加强部门配合,保证工作衔接

企业注销登记,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在审核资料的同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清算,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税款是否已结清,对企业的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还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在未办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

(三)严格执行税法,不宜主动代办

注销税务登记,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完全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不能为了考核要求,对失踪户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旦主动代办注销之后,将会引起许多不利于税收征管的问题。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法律效力上属于规章,不应与《征管法》相抵触,应该加以修订。

(四)加强队伍建设,防止职务犯罪

江苏省检察院主办的《清风苑》杂志2003年第5期报道了两起税务干部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被逮捕法办的案例。注销税务登记中引发的税务职务犯罪,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算好人生、家庭、经济三本账,同时在税务管理各个环节规范操作,加大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力度,防止权钱交易,预防职务犯罪。

来源:海南公司注册网